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出现缺额,可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者书记或者副书记的,主要做法是:
(1)党的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者书记或者副书记的请示。
(2)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和确定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者书记或者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党的委员会委员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为委员;书记或者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常委的,应同时提名为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3)将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者书记或者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应采用差额选举办法,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补选结果应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来源:《新编基层党务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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