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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1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发布时间:2025-10-28 10:20 编辑:网站管理员 浏览:17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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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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