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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6严重警告 、7 撤销党内职务

发布时间:2025-06-23 11:18 编辑:网站管理员 浏览:6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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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警告

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

(内容来源:《党员干部纪律学习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

 

 

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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